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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石家庄市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3〕11号),其中提到,为确保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政策平稳实施,经研究决定,继续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
执行范围。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鼓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给予阶段性优惠政策。
电价标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按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价(河北南网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0.372元/千瓦时)执行,不再上浮。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执行时间:2023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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